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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陈某某等虚假诉讼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彭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11198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内江市人,户籍所在地:内江市东兴区**村**组**号,现住址:彭州市**镇**小区**栋**单元**号。2019522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彭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德瑶,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82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次。

彭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月13日,李某甲分别与陈某某、江某某经事先预谋后,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在李某甲的授意下李某乙伙同陈某某、江某某将李某甲虚构的40万元虚假现金借条和虚构的50万元虚假现金借条向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经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甲偿还陈某某40万元和李某甲偿还江某某50万元,并通过协调以李某甲所在汶川县**公司得股东龚某某收购李某甲股份的形式对李某甲的债务进行偿还,后经协商龚某某同意以72万元来偿还这两笔共计90万元的欠款,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5万元转到彭州市人民法院,剩下的57万元通过法院协调三方同意以从**沙场拉运砂石的方式来抵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本院仍然认为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陈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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