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垦检公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单位东营市**石油技术**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039797X2,XXXXXXXX28012216,单位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XXXX基地XX路,法定代表人李某甲。
诉讼代表人李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31980********,职工,联系方式1561546****。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011960********,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东营市**石油技术**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任丘路**号**号楼**单元**号。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82********,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东营市**石油技术**责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东营市利津县**镇**村**号,现住址东营市**公寓33-2-301。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13日、12月1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高某某以抵扣税款为目的,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莱芜市XXXXX有限公司为被不起诉单位东营市**石油技术**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935121.28元,税额135872.31元,上述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抵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东营市**石油技术**责任公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东营市**石油技术**责任公司、李某甲、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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