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住湖南省邵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2月26日至2021年1月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车载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黄某某女朋友)从湖南省邵东县到贵州省剑河县,途经玉屏县时,因两人手中拮据,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想到其妹妹黄某某送他的两条项链,黄某某便与李某某商量将这两条项链充当钯金卖掉,并将两条项链拿给李某某,3月12日16时许,两人开车到玉屏侗族自治县城区发现玉屏侗族自治县**街道商贸城“---银坊”首饰店正在营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便将一条标记有“Pd999”铂金项链戴到自己脖子上,进到店子后将该项链拿给被害人阳某某看,并称该项链系钯金项链,阳某某见项链上有“Pd999”标志,误认为是钯金项链,便要李某某出示有效证件予以登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了不被发现其真实身份,便用自己购买的假驾驶证予以登记,而后阳某某以380元钱/克的价格予以收购,称重19.1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卖得赃款7258元,并告诉被不起人黄某某。随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车到岑巩县城阳某某经营的“纯银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用另外一条合金项链充当钯金项链实施诈骗,阳某某发现后未得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李某某再次到三穗县李某某经营的“纯银坊”实施诈骗时被识破后被三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20年11月19日,经贵州省地矿局黔东地矿测试中心鉴定,李某某卖到玉屏县纯银坊店内的项链成分为Pt900铂金,另一条未卖成功的项链成分为合金。
2020年3月13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本院认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