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一部刑不诉〔2020〕Z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富平县**镇**村**组。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富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同朋友在富平县**镇**路**饭店吃饭饮酒。2019年12月6日0时20分左右,李某某驾驶陕E****8小型轿车从**饭店出发前往**镇**陶瓷厂,当车辆沿**镇**路行驶至**街十字时,被富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中队民警查挡,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84mg/100ml,后李某某被带至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属凌晨人稀车少时段醉驾,且李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结合其案发前的平时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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