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3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大英县**局**中心**,户籍地大英县蓬莱镇**路**号附**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大英县蓬莱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3月11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邓某某、王某某、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三人共谋共同出资成立大英县****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大英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并分别由王某某及其妻子王某甲任法定代表人。2018年、2019年王某某、邓某某、李某某互相串通以**协会、**中心先后中标河边、卓筒井片区,蓬莱、通仙片区的大英县民政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共中标金额近220万元,共获利65万元。
1.2018年初,邓某某任大英县**局****和****股**,发现其股室负责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利润很大,遂与其单位同事李某某商定在外寻找一名社会人员来成立养老组织投标该项目,欲以此牟利。后由李某某找到王某某参与,三人商量好由王某某成立养老组织参与投标,投标所需费用由三人共同支付,中标后三人分配利润。2018年2月,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协会,由王某某任法人代表,为提高中标率,后又成立了**中心,由王某某妻子王某甲担任法人代表,在2018年大英县**局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招投标中,邓某某提前将投标方案透露给王某某,并以指导如何提高公司的评分等方式与王某某串通,由王某某负责请人制作标书、参与投标等相关事宜;李某某负责寻找服务人员资质证明证件,以及利用职务之便在养老组织申办时提供帮助,2018年6月27日通过串通**协会、**中心分别中标大英县**局居家养老服务的河边、卓筒井片区,蓬莱、通仙片区服务项目,合计中标金额为191.37万元;
2.2019年8月9日,邓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以与2018年相同的操作模式用**协会、**中心参与投标并中标。**协会再次获得河边、卓筒井片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中标金额为27.009万元,**中心获得的项目因他人举报而放弃。2018年、2019年**协会和**中心中标金额共计218.379万元,获利后王某某分得15万元,邓某某分得35万元,李某某分得15万元。
王某某于2019年10月28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口头传唤到案;邓某某、李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口头传唤到案。
王某某、邓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均全部退缴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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