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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串通投标案)_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旺检公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85********,汉族,大学文化,广西**有限公司**广元地区负责人,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广元市********单元**6楼**号。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旺苍县公共体育场田径跑道和足球场建设项目进行招标,胡某某得知该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由前同事王某某负责后,找到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欲合伙串通围标,李某甲提出通过招标代理设置业绩类投标限制条件来排除部分投标者,降低围标成本。胡某某遂向王某某许诺支付报酬让其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投标公司及项目负责人近3年完成不少于1件类似项目的业绩条件,王某某按照要求设置后到旺苍县建设局备案时被告知不允许设置业绩限制条件,最终王某某在取消了投标公司业绩条件,未取消项目负责人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了备案。

2018年6月,该项目招标文件挂网公告后,胡某某联系了四川**甲有限公司、四川**乙有限公司,李某甲联系了四川**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人通过支付报名费、出场费、保函费的方式借用上述公司的资质,由李某甲统一填写投标报价下浮比例。期间,因受到刘某某等人举报投诉,胡某某找到刘某某要求撤诉,并商定项目中标后转让给刘某某介绍的汤某某施工。2018年8月,开标现场抽取的10家公司中6家公司因项目负责人无类似业绩未通过评审,最终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4463762.30元。开标后,汤某某通过刘某某向胡某某支付人民币40万元利润,胡某某将中标通知书交给刘某某,该项目由汤某某负责承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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