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二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华蓥市,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华蓥市**镇**街**号,现住四川省华蓥市**路**号,经商。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由邻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获知华蓥市**镇卫生院迁建项目的招投标信息后,以支付报名费的方式,通过于某甲、于某乙(均另案处理)联系公司进行报名围标。其中于某乙联系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进行报名围标,并由于某乙支付该两家公司投标保证金;于某甲联系了华蓥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进行报名围标,并统一支付投标保证金;同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己也找了四川**建设有限公司进行报名围标。在开标前,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参与投标公司进行统一报价。在2015年5月18日开标后,由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联系的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386.9132万元。
2015年8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获知华蓥市**镇幼儿园建设项目挂网公开招标的信息后,联系于某乙找公司报名投标,并支付每家公司资料费5千元。于某乙联系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报名围标,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又联系了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报名围标。报名后由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统一支付投标保证金,并由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投标公司进行报价。2015年8月19日,经开标评标后,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3177096元。
2020年4月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在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串通投标罪。但被不起诉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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