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17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2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住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镇**广场**区**幢**单元**楼**室。2019年7月9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移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0月14日移交本院。经检察长批准,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广元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2月20日广元市青川县姚渡镇至秦家娅(川陕界)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青川S410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在公告发布前李某某得知该工程即将上网招标,便通过袁某某联系到张某某,商议由张某某串标,中标后二人分别承建标段,实际组织进场施工,李某某按项目中标价的11%给张某某支付围标串标好处费。2016年9月21日,李某某支付张某某围标串标款50万元。后张某某通过被告人喻某某等人组织公司,支付各借用公司资质的借用费、开标费等好处费,通过串通报价的方式予以串标。2017年1月11日,李某某支付张某某串标费用300万。2017年1月17日该项目开标,经评标,中标候选人前三名均为张某某等人组织的公司,最终,四川**公司中标(中标价1.26亿元)。2017年2月28日四川**公司与业主单位签订了该项目的《施工合同》。项目中标后,李某某为独自承建该项目工程,多次与张某某协商,达成了向张某某支付项目投标好处费1850万元。2017年3月15日,李某某向张某某支付了900万。后因四川**公司不同意将该项目转包给李某某,李某某未取得该项目的承建权。2017年5月8日至2019年2月1日期间张某某退还李某某120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元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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