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浠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70********,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黄冈**长兼**、**,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住黄冈高新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3月8日经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4月8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福军,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第一次退回浠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于2020年8月8日补查重报;2020年9月8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20年10月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黄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申报楚曦新城府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将该项目作为一个标段招标,二级及以上资质承建,经审查核定需一级资质承建,退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中杰建设有限公司潘某某商定,将楚曦新城府工程项目拆分为两个标段进行招标,一标段为资本大厦及地下室,二级及以上资质承建;二标段为住宅部分,一级资质承建。向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申报招标文件通过。
楚曦新城府工程项目一、二标段的竞标以“摇四推三”的形式进行招投标。在一标段黄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城府(资本大厦及地下室)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经随机摇出四家投标公司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资格审查条件合格的公司名单给潘某某,让其从中选出三家公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收到潘某某推荐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名单后,以黄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报送给招投标代理公司武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确定该七家公司为正式投标人。2017年6月22日开标后,**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204327734.2元。
二标段黄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城府(住宅部分)工程项目招投标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潘某某用同样的方法,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收到潘某某推荐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建筑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名单后,以黄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报送给招投标代理公司武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确定该七家公司为正式投标人。2017年8月21日开标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190397786.02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