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区,住**社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县人民医院门诊楼工程招标中,陈某某(另案处理)为承揽该工程,经**市**设计院卢某某介绍,认识南阳市**医院李某某,双方商议:陈某某向李某某支付10 万元作为经费,中标后再按中标价的2%向李某某支付辛苦费。招标期间,陈某某借用**建筑总公司的建筑资质参与投标,李某某向**县人民医院原副院长赵某某、招标代理公司原经理李某某请求帮忙关照,陈某某请求招标代理公司经办人武某某帮忙。随后,陈某某借某某建总名义以25427504.55元中标承揽到该工程,陈某某再次给李某某人民币 50 万元作为报酬,李某某将其中10万元送给卢某某表示感谢。陈某某送给武某某烟酒表示感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串通投标罪,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还违法所得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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