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单位通化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220503131********,单位地址:通化市二道江区**小区**号楼,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5031962********,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时任通化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现通化市二道江区棚改办**,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小区**号楼。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单位通化市****工程有限公司,经该公司决定对招标的二道江保障性安居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三段)与通化市**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串通投标,标的总额为732.6万余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通化****工程有限公司任总工程师期间,与某某(二人已不起诉)共同研究决定,与通化市**工程有限公司等串通投标。李某某参与保障性安居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三标段,二道江区一次性供水管网改造工程二标段工程的围标,标的总额为1109.8801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通化市****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通化市****工程有限公司为国有企业,该公司的行为是为了单位谋取利益,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李某某的行为是为了单位谋取利益,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有明显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通化市****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不起诉。
2020年5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