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串通投标案)_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住湖北省宜昌市**号**栋**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村民安置小区(1#-9#)工程开始招标,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帮助李某乙(已判决)借用武汉市*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进行围标,李某乙给付被不起诉人李某甲8.4万元投标费用。开标后,李某甲借用的武汉市*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后放弃中标资格,李某乙借用的湖北*甲建设有限公司以2368.3134万元的报价中标。

2018年4月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土建工程)开始招标,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帮助陈某某(已判决)借用湖北*乙建筑有限公司、湖北*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资质进行围标。开标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借用的湖北*乙建筑有限公司以153.645万元的报价中标。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5日

附:案件材料和证据13册、光盘1张存本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