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来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301967********,汉族,初中文化,来凤县**建筑有限公司施工员。出生地湖南省龙山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凤县**镇**路**号,住来凤县**镇**路**号**单元**层。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来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北省来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来凤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来凤县**镇异地扶贫搬迁项目(第三标段)”公告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决定参与该项目竞标。为了增加中标机率,李某某除了以自己所属“来凤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参与投标外,还找到了“来凤**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张某甲、“来凤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张某乙、“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贺某某三人,邀请三人帮忙以他们所属公司名义参与该项目竞标,并约定由李某某支付他们公司所有参与该项目竞标相关费用,由各公司自己制作投标相关资料。在开标前,由李某某将每家公司9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分别转到张某甲、张某乙、贺某某的银行账户上。竞标结束后,三家公司从来凤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返还的投标保证金中扣除各自参与竞标的费用(约1万元)后,将其余的钱返还给了李某某。最终由“来凤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8844008.82元在所有参与竞标的16家公司中以最低投标报价而中标并将该项目交由李某某处理。该公司在工程项目上全程安排有相关资质工程管理人员现场监管,并按照2.5%工程决算款收取李某某的企业管理费。“来凤县**镇异地扶贫搬迁项目(第三标段)”于2018年11月8日通过验收合格,截至目前,无工程质量问题。
另查明,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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