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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串通投标案)_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龙检公刑不诉〔2019〕4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1977********,满族,大专文化程度,绥中**建设有限公司*部**,户籍所在地葫芦岛市绥中县,现住绥中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经绥中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葫芦岛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9月,戴某某带领王某某、肖某某找到绥中县**局长程某某(与戴某某是同学关系)表示要在绥中县做一些工程项目。程某某告诉戴某某等人绥中县**开发办正有“绥中县***省道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大王庙镇)”在招标,让王某某去找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白某某,之后程某某让白某某对王某某给予照顾。白某某在绥中县格兰西点咖啡厅与王某某见面后,告诉王某某,该项目是合理低价中标,要想保证中标,只能是把所有报名的投标人劝退,投标人都是你的,你就中了,绥中的回某某借用11家公司资质报名了,你自己想办法,还有50家公司报名了,你拿30万元,我可以联系沈阳的胡某某帮忙让这些公司不去投标。王某某借用8家公司资质去报名该项目,让戴某某通过绥中县**局**孙某某去做回某某工作,让回某某报名的11家公司不去投标,又用30万元贿赂报名的45家公司不去投标。最终,在没有中标的情况下(该项目由李某某资质的3家公司备选中标),用10万元买下了该项目,该项目中标金额398万元,王某某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赵某某。李某某借用11家公司资质参与报名该项目,在参与投标的10家公司中,李某某串通10家公司投标报价,并有6家公司的投标保证金都是从李某某个人帐户中转出。2017年10月13日,该项目公示由李某某借用资质的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家公司中标,李某某经请示回某某后,提出只有大连的公司不要成本票,要求改成大连的公司中标,李某某等人操作让中标排列第一位和第二位两家公司放弃中标。最终,该项目由排名第三位的大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两家公司的弃标函是白某某出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葫芦岛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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