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62********,汉族,初中文化,黑山县**苇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镇**小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3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
黑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帮助吴某某谋取利益,按照吴某某、齐某某的授意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国家合法利益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及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某的行为损害了**苇场及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故李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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