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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串通投标案)_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90********,汉族,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人,初中文化,家住鹰潭市**广场**栋**。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镇*****项目公开招标,王某某(另案处理)得知此事后,想承接该项目。为增加中标几率,王某某找到谢某某(另案处理)借公司资质进行围标,并谈好每家公司的费用为5600元。谢某某找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借公司资质,李某某提供江西省**建筑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资质给王某某参与投标。2016年12月13日,**镇*****项目在余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王某某用上述12家公司进行围标,最后由李某某提供的江西省**建筑有限公司公司中标,中标价格846.248141万元。

2019年8月2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归案后,李某某在公安机关上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上缴违法所得。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的作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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