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屯,现住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中旬至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天津**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其在该公司参与过为不符合天津海河英才计划落户条件的外省籍人员办理户口准迁证。2018年10月,李某某收取不符合落户条件的吉林省人员韩某某1万元,将该款交给公司人员白某某,用于帮助韩某某缴纳费用挂靠社保、考取技能证,以满足落户条件,最终未能办成。李某某在该公司只参与了以给他人寻找公司挂靠社保、帮助考取技能证的方式,使他人符合落户条件,从而能够办理户口准迁证的行为,没有参与实施过以虚构社保挂靠单位、伪造社保缴费记录、伪造技能证等手段为他人办理户口准迁证或给“白人”办理户口准迁证,以此从中牟利的行为,其在该公司每月只领取固定工资,没有获取过非法为他人办理户口准迁证的提成收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关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且不构成其他犯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