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宽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庞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二期购房时因征信不合格无法办理购房贷款,其于2020年5月22日在微信上联系一名办假证人员,支付300元购买假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伪造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邮寄给李某某后,其发现自己名字被写错,2020年7月14日其要求办假证人员重新制作假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并微信支付给其50元。2020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用伪造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办理了购房贷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其自愿认罪认罚,之前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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