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4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2********,汉族,小学文化,贵阳市云岩**汽车信息咨询服务部,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镇**村**组,现住地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21日、自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7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28日、自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6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从事车驾管中介业务,因给户籍在贵阳市外的客户办理车辆过户、年审等车管业务,需要《贵州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凭证》、居住证,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遂与原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中华中路派出所辅警蔡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由蔡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公安机关社区警务平台系统内登记客户暂住信息、生成具有居住证编号的《贵州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凭证》,蔡某某每张凭证以人民币20元至5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并在办理完车辆过户、年审等业务后在系统内予以注销。
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蔡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贩卖《贵州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凭证》,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处获利共计人民币18710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得到暂住凭证相关信息后,指使陈某某(另案处理)、廖某某(另案处理)按格式编辑好凭证,加盖伪造的“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中华中路派出所”公章,每张以人民币8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前来办理相关车驾管业务的客户并从中获利。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偶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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