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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3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1027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住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中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中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中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其木材场地的木材和采伐证数量不符,为了应付简阳市林业局年终检查,其便在鸿腾源木材交易群内发消息,称要买柏木运输证并留下电话号码。陈某某(另案处理)看见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发布的信息后就通过电话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联系,双方商定以每立方米25元的价格买卖运输证。2019年1月2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转款2250元。2019年1月22日,陈某某在德阳市旌阳区林业局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办理了一张45立方米的运输证和植物检疫证,并通过驾驶员将运输证带给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2019年6月1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简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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