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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8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常住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乡**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中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中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黄某某(另作不起诉处理)夫妇在中江县瓦店乡经营一家木材加工厂。201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为收了很多没有采伐证的木材原料,为了达到逃避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多收无采伐证木材原料的目的,黄某某与李某某商量后决定由李某某去联系陈某某(已判决)购买木材运输证。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陈某某后,陈某某答应帮黄某某夫妇开设的木材加工厂办理两张木材运输证。后陈某某虚构向黄某某、李某某夫妇开设的木材加工厂运输木材的事实,以旌阳区**木材加工经营部的名义在德阳市旌阳区行政审批局为黄某某夫妇开出了两张木材运输证和植物检疫证书。后陈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德阳市旌阳区**小区门外以1700元的价格将两张木材运输证和植物检疫证书卖给李某某。2019年4月陈某某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中江县森林公安刑事拘留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害怕将在陈某某处购买的两张木材运输证烧毁。

2019年7月3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中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在本院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或减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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