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75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个体经营,户籍地费县**镇**村**号,现住**村。2020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提供身份证信息办理**公司及银行对公账户转卖非法牟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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