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2196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嘉峪关市**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街**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通过微信与制售假证人员联系,购买姓名为李某某、证书编号为0005****的房屋所有权证1本。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为抵押向李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经鉴定,姓名为李某某、证书编号为0005****的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证件。
2020年3月2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涉案财物留存本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