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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95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41990********,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南宁市上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桐井口市场一带通过一招聘广告认识了一名男子(身份不详),该男子与李某某约定好,使用李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由李某某带着自己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资料到银行办理对应公司的对公银行账户,办理完成后,李某某将营业执照、对公银行账户银行卡、U盾等整套资料卖给对方,每周可以获利1000元。

2019年12月2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该男子,后该男子于2019年12月21日在网上使用李某某的身份证申报对东莞市**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李某某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登记的经营地址是:广东省东莞市**街道**路**段**号**栋**室(经核实,东莞市**街道**路**段**号**栋没有**室,并且该地址并没有东莞市**商贸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23日核发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2019年12月25日,李某某在该男子的陪同下从棠下镇出发乘车去到东莞市东城区长泰路中信东泰花园里的中国工商银行东莞中信支行,该男子将东莞市**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等资料交给李某某,由李某某带着资料,由一名女子(身份不详)带着进入银行办理公司的对公银行账户,账号:2010028209000128754。办理成功后,李某某在银行门口将营业执照、公章、办理的对公银行账户银行卡、U盾、办理开户资料等一起交给了那名女子,后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了那名男子1000元。2020年4月21日,公安机关在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桐井旧市场一路边附近将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搜查笔录, 微信交易流水等书证,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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