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Z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3月份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人介绍认识房某某(另案处理),因李某某缺钱用,在房某某的诱惑下,李某某同意将其本人的身份证交给房某某办理银行卡出售。房某某利用持有的李某某的身份信息注册了三家公司(梅州市**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梅州市**动漫设计有限公司、梅州市**软件设计有限公司),并开通了相应的对公账户,李某某从中获利共47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解除扣押财物,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700元。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梅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