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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69********,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号。2018年8月24日,因指使他人冒险作业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9月8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9月12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明雏,浙江思尔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吴某某(另案处理)以贪图方便、应付检查为目的,共同商量为公司员工购买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并将员工身份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吴某某,后吴某某通过高某某(另案处理)以每本15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特种作业操作证共13本。经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查询,未查询到上述13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信息。

2018年9月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玉环市拘留所被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特种作业操作证13张;

2.书证:户籍证明、身份信息材料、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

3.证人高某某、吴某某、张某某、邹某某、龚某某、陈某甲、李某某、陈某乙、夏某某、韩某某、杨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李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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