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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79********,汉族,小学文化,长春市宽城区******大药房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农安县**镇**村**组,住长春市宽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8年4月,购买1本伪造的银行开户许可证(真证差十几天下发来不及),用于其药房在医保部门办理对公转账业务。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购买一本国家机关证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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