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海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71********,汉族,初中文化,聋哑人,无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市**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买卖武装部队证件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海拉尔公安处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晓路,内蒙古鑫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海拉尔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每本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伪造的残疾军人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各2本,后李某某使用伪造的残疾军人证购买半价火车票获取不当利益。同年9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帮助丁某某联系购买伪造的残疾军人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各1本。经侦查,李某某于2020年4月9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残疾军人证件照片;书证证据保全清单、资格证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