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75XXXX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民权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1日04时40分左右,在河南省民权县**乡***村**沙料场门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鲁RN***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R***6挂)在倒车过程中,与行人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经民权县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现民事部分已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报警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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