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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李志鹏)(公开版)_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化工产品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住陕西省富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陕J****0号小型轿车沿富县城洛路由东向西往富县县城方向行驶,行至富县监军台路口处与被害人某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李某某报警并拨打120,当日某某某被送至富县人民医院途中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某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92.45万元整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案发后报警,拨打120,积极抢救,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自首,经富县交警队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事发后及时达成赔偿协议给付92.45万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系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综上,承办人认为:为了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惩罚犯罪和教育并重,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富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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