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灯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镇**村**组**号,现住辽宁省灯塔市**镇**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辽K****6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灯塔市佟高线3km处,未按交通标线通行,与行人李某乙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乙受伤、车辆损坏的后果。被害人李某乙肇事后经治疗于2020年5月27日死亡。经灯塔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经传唤归案,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出气体现场酒精含量检测、和解协议、谅解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保险单、病情介绍、介绍信、情况说明、委托材料;
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其主动报警,在现场配合交警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谅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灯塔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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