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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李某某)(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公诉刑不诉〔2018〕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071,汉族,大学文化,**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住朝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2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了被害人近亲属,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0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辽NY***2号小型轿车沿**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路口北与同方向前方行人陈某某在机动车道内相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辽NY***2号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此事故由李某某负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得到其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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