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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74********,回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李听,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3月2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7日22时05分许,苑某某驾驶豫Q1559F号两轮摩托车沿省道219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汝南县**桥北时,与前方依次等待通行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的豫PX141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追尾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苑某某当场死亡。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豫P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逃逸。2019年07月2日,经汝南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等法定从轻、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王军朋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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