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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叙永县,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开平市苍城镇****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粤J*****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许某某由开平市大沙镇往马冈镇方向行驶,至X561线开平市马冈镇松柏无名晒板场转弯路段时,因操作不当驶出路外碰撞路边标示牌,造成被害人许某某受伤后送医救治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许某某系失血性休克联合颅脑损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

2.​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 鉴定意见;

5.​ 物证;

6.​ 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在转弯路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负责,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与被害人许某某系夫妻关系,又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父母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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