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88********,汉族,初中,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县**镇**村**屯,住**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前郭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情节轻微,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前郭县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3月6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前郭县检察院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8时50分许,李某某驾驶吉J****3号森雅牌小型轿车,在302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845KM+100M(前郭县长山镇污水处理厂路口)处时,与前方同方向秦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事故致两车损坏,秦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日李某某向前郭县公安自首。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犯罪以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前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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