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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一部刑不诉〔2019〕5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街**院,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本院决定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9月08日05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豫D-198X1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南石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闹店镇张耀庄村西路段时,与一名无名男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该被害人无名氏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氏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拨打“110”、“120”,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悔罪,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具有赔偿能力,只是因为被害人为无名氏,找不到被害人近亲属,故赔偿无法到位,无法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无社会危险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如查明被害人身份,找到被害人家属,被不起诉人要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否则,本院将以交通肇事罪对其依法提起公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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