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居住地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岳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3月27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4日14时30分许,李某某驾驶车牌为鄂******重型自卸货车沿岳阳县**镇**村村级公路由南往北行驶,当车行至**村**组路段时,因疏忽大意致使大货车右侧车厢将行人刘某某挂倒,后大货车右后轮对刘某某进行辗压,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委员会集体研究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李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又系过失犯罪。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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