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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5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21986********,汉族,高中文化,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2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0日8时6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武陵区**小区西大门巷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巷道中段时,遇行人彭某某在该路段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由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对道路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未安全驾驶,导致其驾驶的湘******号小型普通客车左侧后视镜与行人彭某某身体发生刮擦,造成行人彭某某倒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彭某某经常德市**医院救治于2020年7月17日9时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完毕,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查获经过、李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和车辆信息、和解协议、收款凭证、谅解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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