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一部刑不诉〔2020〕Z6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新安镇**村**号之一,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甲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码:D020****)号由化州市兰山大坡圩往红阳农场方向行驶,当行至化州市新安镇X642线**路段时,碰撞行人廖某某,造成廖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化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李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廖某某无责任。

2019年11月20日,李某甲委托代理人李某乙与被害人廖某某的近亲属李某丙、陈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80000元钱给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近亲属主动向司法机关申请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李某甲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李某甲认罪认罚。鉴于上述情形,李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