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85********,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柘城县**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19时1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豫NE51**号轻型普通货车,沿S214线有南向北行驶至柘城县邵园乡后李楼路段时,与对向步行的被害人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庄某某受伤及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庄某某于2020年10月20日死亡。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害人近亲属撤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相关书证;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文书一份;5、现场勘查笔录一份;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 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发后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拨打120 ,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可认定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害人近亲属已撤诉,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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