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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 199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四联村18号,住址同上。20206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8月3日退回补查一次,9月1日侦查机关补查后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9时39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陕F******号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至汉台区天汉大道南段桥北广场路段时,逢被害人王某某骑两轮电动车由桥北广场北侧道路路口驶出后横过道路,两车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受伤和双方车辆受损,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钝性外力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经李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由李某某支付被害人丧葬费人民币4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18889.6元,现已支付完毕,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损失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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