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封检二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李XX,男性,1979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79XXXXXXXX,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XX县,住河南省XX县XX镇XXX村北一街005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封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8日18时10分许,李XX持C1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AXXXXX号小型轿车,沿新乡市封丘县黄河大堤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封丘县荆隆宫乡于店村堤口东侧时,与步行的朱X梗,王X相撞,造成朱X梗当场死亡,王X受伤,驾驶豫AXXXXX号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封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X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后,犯罪嫌疑人李XX主动向封丘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双方民事部分于2019年12月31日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李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李XX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谅解,其行为属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意见对李XX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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