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现住***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3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07时12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湘A*****洒水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洪洞恒富中大街大槐树公园北门口往南右转弯时,与同方向李某甲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李某甲受伤,李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交通事故。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李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在案发现场等待民警。事发后,李某某赔偿了被害方共计567000元,取得了被害方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李某某赔偿了被害方损失,取得了被害方谅解,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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