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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现住***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3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07时12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湘A*****洒水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洪洞恒富中大街大槐树公园北门口往南右转弯时与同方向李某甲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李某甲受伤,李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交通事故。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李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在案发现场等待民警。事发后,李某某赔偿了被害方共计567000元,取得了被害方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李某某赔偿了被害方损失,取得了被害方谅解,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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