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乡**村**屯,现住吉林省洮南市**乡**村**屯,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7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20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吉A-*****号(挂其他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与王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在洮南市**乡**村**社到**社村村通公路处发生交通事故,至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吉林仁和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王某某因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洮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2019年12月15日,李某某赔偿王某某家属人民币36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洮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