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7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6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缙云县**镇**村**113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7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浙G*****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线金华市金东区**街道**村公交站台地段时,在向后倒车过程中与行人钱某某发生碰撞,导致钱某某死亡。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钱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钱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向被害方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方谅解。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信息、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方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
5.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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