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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63071581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住汉寿县蒋家嘴镇李家嘴村新园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1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12时30分许,被不起诉李某某驾驶湘J37R78小型轿车,沿汉寿县蒋家嘴镇往汉寿县蒋家嘴镇李家嘴村方向,行驶至汉寿县蒋家嘴镇大七冲村沧塘铺至袁家湾村汉寿县蒋家嘴镇仙玉村路口路段左转弯时,与莫飞英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莫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报警并积极对被害人施救,等候交警处置。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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