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张建辉,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阴阳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7日19时06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皖******号江淮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省道自东向西行驶至漯河市源汇区**乡**村通往西平县**乡路口西100米处时,与自北向南准备横过道路的行人曹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曹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同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后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曹某某于此事故无责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接到事故认定书后,对该事故认定书无异议。2018年11月2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一方与受害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受害方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具有自首情节,已和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漯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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