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9********,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2时35分许,李某某驾驶豫NE****号轻型厢式货车,沿S21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在河南省睢县**镇**路段时,与躺卧在路上的刘某某发生碾压,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当场配合前车司机拨打110和120电话。经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于2019年9月24日李某某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经复核:经济赔偿全部履行到位)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不再要求追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刑事、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拨打110、120电话,积极救治伤者,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含保险公司赔偿部分)并已经全部履行到位,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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