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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一部刑不诉〔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2196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镇**路**号,现住肥城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系肥城市**政府环境保护办公室工作人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济微路由南向北行至肥城市安驾庄镇卫生院路口时,与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李某甲碰撞肇事,致李某甲受伤、车辆损坏,李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同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李某甲符合交通事故头面部受到较大外力作用致其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肥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积极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2019年10月1日,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谅解。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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