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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民身份号码3728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山东省莒县**街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13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号牌为鲁L*****/鲁V****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驶至S335线66km+100m处,与顺行左转弯的鲍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鲍某某当场死亡。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8月1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现场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电子档案等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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