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山东省莒县**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号牌为鲁L*****/鲁V****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驶至S335线66km+100m处,与顺行左转弯的鲍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鲍某某当场死亡。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8月1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现场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电子档案等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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